公安拘留权解析:范围、期限与法律依据

公安分局有权拘留吗

法律分析: 1、派出所没有决定逮捕的权利。

2. 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有权批准拘留。

3. 拘留期限最长为 20 天。

4. 在被送往看守所之前,您的家人会得到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妨碍社会性质的社会服务管理。
造成损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公安机关的处罚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将其送往看守所。

拘留由谁批准由谁决定

法律主体: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拘留证。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提请审查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在逃、多次作案、群体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请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由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拘留人抗拒拘留的,拘留执行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
你在影视剧中看到的在押人员也被集中关押在看守所里。
这些被行政拘留的人对于看守所的住宿环境、饮食问题等没有发言权。
法律对刑事拘留是否必须单独拘留或集体拘留没有限制。
采用何种拘留方式由司法机关决定。

法律客观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公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被处罚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法当场告知受处罚人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受处罚人。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送达受害人。
第一百零三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看守所。

拘留所是在派出所里吗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无权逮捕违法者。
拘留期限由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级以上看守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刑法》第九十一条,可以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重要而常见的形式。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实施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行政监禁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公共安全管理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警告、罚款不足以惩戒的案件。
行政拘留是一种严重的行政处罚,只有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才有权决定拘留,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行政拘留是在看守所进行的。
看守所和派出所是两个不同的地方。
如果24小时内不将他释放到警察局,他将被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核定。
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核定500元。

拘留是在派出所还是公安局

法律分析:看守所是行政拘留(公安)和司法拘留(法院)的场所。
看守所是依法关押犯罪嫌疑人(公安、侦查人员)的场所。
此外,对于已判刑的重罪犯,刑期剩余期限不足三个月的,由监狱代为执行。
监狱暂停两年处决罪犯(法院); 这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人在监狱中服刑的地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区级以上; 警告; 公安机关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 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
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期限应当抵销后才受到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一天相当于行政拘留一天。

行政拘留证明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派出所仅有权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实行行政拘留的,必须由区级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实施逮捕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具逮捕证(证)。
器官在或以上。
必须提交地区级别。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当场送达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当在限期内送达被处罚人。
两天。
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必须及时告知被判刑人家属。
如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必须将决定书副本送达受害人。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必须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看守所。
一般情况下,警方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并带回有关部门拘留24小时,经上级批准不得超过48小时,但这只是逮捕,而不是拘留。

法律依据:《看守所条例》

第一条是规范看守所的设置和管理,对在押人员进行惩治和教育,保障在押人员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为保证羁押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看守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本系统看守所的管理。

第三条看守所必须实行合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护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或虐待被拘留者 或煽动或允许他人侮辱、体罚或虐待被拘留者。

在押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接受教育。